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共同体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宣传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人工智能师资的培养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研究,探索人工智能教育普及与实施模式,举办各种学术活动,推广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研究的成果和经验;
(三)开发、交流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课程与资源,建设一批优质课程及数字化资源;
(四)完善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培养体系,打造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课外竞赛(含教学竞赛、专业竞赛)等品牌交流活动;
(五)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提供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有关国际和国内组织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本共同体的成员种类分为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两种。全国各类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人工智能教育机构均可以成为本共同体的团体成员;个人成员分为团体成员所属的个人成员和非团体成员所属的自由个人成员。凡从事人工智能教育工作相关的专业人士均可以成为本共同体的个人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共同体的章程以及所有规章制度;
(二)有推动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发展的强烈意愿,能在本单位积极开展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实践,或为师范生人工智能教育提供支持;
(三)积极参与共同体活动,维护共同体声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共同体的组织机构由共同体成员大会、专家组、秘书处等组成。
第八条 成员大会由共同体全体成员单位推举的代表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共同体各项事宜。
第九条 专家组由成员大会推举产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等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共同体的日常工作和事务;
(二)决定共同体的具体事项,如活动策划、成员资格等;
(三)审核和批准共同体成员单位承担共同体活动的申请;
(四)协调和推动共同体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秘书处是共同体的执行机构,由专家组组长提名,经专家组常务理事同意产生,主要负责共同体的日常管理和事务处理。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和协调共同体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二)维护和管理共同体的文件、档案和成员名单等资料。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共同体无经济来源,也不直接吸纳、保管和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本共同体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由活动承办方负责筹集和使用,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服从所在单位的各项经费管理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条 对本共同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专家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应该围绕相关政策法规、共同体成立初衷、共同体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七章 解决争议约定
第十五条 本共同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成员大会或专家组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六条 本共同体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7日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共同体的成员大会。
共同体专家组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钟柏昌(华南师范大学)
副主任委员:
戴娟(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
李锋(华东师范大学)
姚有杰(北京师范大学)
常务理事(按单位拼音排序):
张帅(安徽师范大学)
彭俊(澳门城市大学)
管雪沨(常州市北郊小学)
杨宁(福建师范大学)
唐素勤(广西师范大学)
陈协玲(广州大学)
李高祥(贵州师范大学)
朱毅(贵州师范大学)
李香勇(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李岩(哈尔滨师范大学)
钱旭鸯(杭州师范大学)
赵慧臣(河南大学)
何向阳(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付庆科(湖州师范学院)
薛耀锋(华东师范大学)
詹泽慧(华南师范大学,秘书处成员)
柏宏权(南京师范大学)
王洋(南京师范大学)
吴兰岸(南宁师范大学)
张玲(宁夏大学)
王兴华(青岛大学)
李逢庆(山东师范大学)
乜勇(陕西师范大学)
林晓(上海师范大学)
倪琴(上海师范大学)
李雪莲(上海外国语大学)
徐明(深圳大学)
荆永君(沈阳师范大学)
乔爱玲(首都师范大学)
万海鹏(首都师范大学)
杨娟(四川师范大学)
赵凯(台州学院)
唐耀辉(天津师范大学)
方建文(温州大学)
谢作如(温州科技高级中学,秘书处成员)
郭威彤(西北师范大学)
刘明(西南大学)
郑国城(香港教育大学)
刘卫军(新疆师范大学)
彭成(新疆师范大学)
田阳(扬州大学)
解敏(云南师范大学)
吴超(浙江大学)
周昌军(浙江师范大学)
童名文(华中师范大学)
陈加(华中师范大学)
黄克斌(黄冈师范学院)
王萌(江南大学)
王娟(江苏师范大学)
刘丹(辽宁师范大学)
魏雪峰(鲁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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